高新区(白碱滩区)关于鼓励投资和促进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7-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围绕我市“632”发展战略部署,以加快高新区(白碱滩区)炼油化工、技术服务及机械制造等三大基地建设为根本任务,借助我市在“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高新区(白碱滩区)“十三五”规划纲要,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高新区(白碱滩区)投资发展,推动高新区(白碱滩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高新区(白碱滩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高新区(白碱滩区)重点产业导向如下:
(一)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油气技术服务等工业产业;
(二)教育、医疗、金融、物流、循环经济等现代产业;
(三)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高新区(白碱滩区)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具有关键引领作用的项目,为A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3亿元)的为B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2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C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1至0.2亿元(含0.2亿元)的为D类项目。
第二章 引荐人奖励
第五条通过合法渠道引导克拉玛依市以外的企业投资落户高新区(白碱滩区)的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是指:经项目投资方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对该投资项目落户我市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人企业、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各界人士。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方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则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六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进行登记确认。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政策支持。
第七条 引入A类项目的,对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方式,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引入B类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入C类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入D类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白碱滩区)进行项目建设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实现正常运营后,可向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申请兑现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三章 投资项目奖励
第十条 A类项目,在用地奖励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B类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C类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D类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对于填补高新区(白碱滩区)产业短板项目,经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认定,可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5%额度,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主体封顶,按照应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期奖励;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给予剩余50%的二期奖励。
第十二条“对本市的实际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的总和。但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A类、B类项目,在税收奖励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包括但不限于按企业对本市的实际财政贡献额,实行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资金奖励;C类项目,实行三年50%的资金奖励;D类项目,实行两年50%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在我市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予连续三年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应付利息的50%,单个项目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五条高技术、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在高新区(白碱滩区)注册的,由高新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认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实行三年50%的资金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五年50%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手续由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专家论证费、项目查新费、产品鉴定费和资料印刷费给予一定支持。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万元;申报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申报市级科技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00元。
第十八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高新区共建的研发中心,被确认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被确认为自治区级企业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列入自治区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高新区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高新区创新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当年成果转化销售额的1%奖励企业,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自行商定分配比例,最高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以数控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为主的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给予支持,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2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使用权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章 鼓励企业升级和品牌提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小升规”,对首次转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或认证的企业,每个称号或认证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等自治区级称号或认证的企业,每个称号或认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销往疆外、国外市场的,按照实际销售额5%给予支持(关联企业除外),最高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高新区企业参加市外展洽会的,对其展位布展费用进行补贴,按照展位费、布展费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 鼓励企业发展实体经济
第二十九条 给予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且用于本地的,融资在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对重组高新区上市公司,或者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高新区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支持4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5年内,对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高新区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在高新区投资2个以上项目,且当年对高新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高新区企业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投资高新区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1亿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级人才
第三十二条 对在高新区进行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两院院士”在高新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2万元给予安家费,在高新区(白碱滩区)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支持。
第三十五条 每三年组织一次企业管理人员前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进行学习深造,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PPP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十七条 我市现行的产业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同时适用的,按照“以奖励最优政策给予兑现,且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A、B、C类项目政策奖励由市级财政予以支付,D类项目及其他政策奖励由高新区(白碱滩区)财政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机构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果出现有违诚信经营或其他造成不利社会影响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收回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财政支持资金,并在每年年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将针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长期跟踪。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白碱滩区)经济产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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